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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函[2008]57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公告》印送你们,请尽快转发所管社会团体,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做好初审工作。请督促社会团体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 58123052   58123076

  全国性社会团体2007年年度检查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08年3月17日以后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http://www.chinanpo.gov.cn),在右侧“网上办公”栏目内“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网上填报登录的用户名为社会团体中文全称,密码为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的数字部分+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号码连写,中间不加任何字符,例如:319950001410-X)。社会团体已修改密码的,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网上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今年要求审计的社会团体需另附审计报告一份),于2008年5月31日前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7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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