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保管15年的: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国库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度报表。
4.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
5.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6.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事后监督通知书。
7.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8.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
9.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0.其他需要保管1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保管5年的:
1.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种国库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含附件)和联网通讯对账单。
2.征收机关月度对账表。
3.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日计表和余额表。
4.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
5.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和其他需要保管的登记簿、清单等。
6.其他需要保管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对于有文件另行规定保管期的其他国库会计档案,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国库会计账务核算的数据和资料如以磁介质方式存档,磁介质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国库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破损、变质的国库会计档案要及时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完整。
(一)复制、修复纸介质国库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复制后的国库会计档案应与原件一同保管。
(二)磁盘保存的国库会计档案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磁带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应一年检查并复制一次,光盘、缩微胶片保存的档案每两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三)国库会计档案复制后的保管期限仍从首次形成档案的次年度算起。
第十三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移交。移交国库会计档案时,应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双方应严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