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郴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年5月14日 [2009]民四他字第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9)6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郴州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
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郴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郴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授权你院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郴州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
(2009年4月2日 湘高法[200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的规定,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管辖。目前我省除长沙、张家界、永州等中级法院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外,大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尚不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为此,我院年初对全省外资企业经营、分布状况以及涉外审判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随着地区经济逐步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向内地蔓延,我省涉外案件逐步增多,部分地区法院没有涉外案件管辖权,工作较为被动,其中尤以郴州、邵阳地区以及长沙市岳麓区最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