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崔建村答辩称:1.从劳教委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依据看,只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劳动教养改造。而被上诉人只有一次盗窃行为,不是屡教不改,劳教委对被上诉人劳教属适用法律错误。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本案中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仅对被上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没有提出劳教的检察意见,且劳教委亦未将处理结果通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权利。而上诉人劳教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程序违法。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合议庭处理意见
合议庭经合议并经扩大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收容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上述规定均把“屡教不改”作为必须条件。被上诉人崔建村只有一次盗窃行为,构不成“屡教不改”,上诉人劳教委依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崔建村决定劳动教养,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法院予以撤销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滨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