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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

  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第二大功能是为领导同志决策服务的功能。我们在这个系统中录入250万件案件的信息之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每个省的情况,乃至每个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权限,都可以随时掌控,自动生成相应的统计数据,为领导同志的决策服务。肖扬院长要求我们对全国法院未结的执行案件实行周报或者半月报的制度,我相信,如果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了,不仅可以做到周报、半月报,而且可以随时报,随时想了解的情况都可以提供出来。这是它的第二大功能。
  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第三大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或者对我们执行工作来说是更有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功能,是和其他的社会力量共同配合,为我们国家建立社会的信用制度提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最终达到建立一种机制,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所反映的都是债务人在法院判决以后拒不履行的有关信息,既然是对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也就意味着这个企业、这个单位或个人,谈不上有什么信用,我们可以把这个系统跟已经开发出来的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的银行的征信系统联合起来。之前我已经和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局的局长谈过一次,他对这个系统比我们还感兴趣,比我们还着急。据这位局长介绍,通过到国外考查,他们认为一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主要是靠两大系统来完成,一大系统就是银行系统,而另一大系统就是司法系统。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恰恰把两个系统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得这些国家的信用基础建立起来。这位局长还提出,法院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一旦开发出来,一旦建立起来,今后他们将强制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必须查询这个系统,必须确保接受贷款的客户在法院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记录。审贷会在最终讨论发放贷款的时候,强制要求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证明,证明已经在法院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过,并且查询是无记录的。现在银行发放贷款的时候苦于没有一个客观的、权威的、具体的标准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既然法院的判决都不履行,哪有什么信用可言?所以,法院建立的这个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是最权威的。也就是说,一个客户一旦曾经进入这个系统,就将面临这样一个前景:全体银行要向你关门,你的信用等级不行了,你在这个系统里面的记录将影响到你今后的生产经营、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付出的代价是极高的。甚至说进入了这个系统,即使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想申请再审,也不愿意去冒这个风险,先把债务履行了再说,然后再慢慢申请再审。甚至地方的一些党委、政府想搞地方保护,也会受到很大的遏制。作为一个客户来说,他要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党政部门可以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并不能保证债务人不进入这个系统,而一旦进入这个系统,地方党委、政府再给支持也没用了,债务人所面临的客观情况是无法经营,无法生产。现在,银行系统很着急,希望我们能够尽快建立这个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局的局长甚至向我建议把前7年的执行信息也录入到系统里面,这对银行来说非常需要。我说我们不能保证也无法设想去做这样的工作,但是我可以保证我们的系统建立之后,每年250万件执行案件都将无一例外地录入这个系统,并且一直保存这些信息。换句话讲,一个案件执结了,并不等于说系统里要删除相关信息,而是要继续保存这些信息。保存的目的是警告那些赖账者,让他们知道所付出的代价不仅是现在的,而且是长远的,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可以给大家透露一个信息,人民银行总行现在正在开发全国统一的中央账户系统,国务院要求他们在2005年把这个系统建立起来。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之后,全国范围内任何一个企业、单位在银行所开设的账户可以在这个系统里面全面反映出来,不管当事人开几个账户,这个系统都能全部掌握。这个系统不向社会公开,因为银行有替客户保密的义务,但应该可以向法院公开,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这样的话,从另一层面,我们可以把债务人的状况及时掌握在手中,为我们的执行创造条件。不仅如此,下一步我们将跟相关的部门联手,比如说跟工商登记部门联手。过去,债务人想逃避债务,往往通过变换一个名称重新登记注册一个企业,今后这样做不行了。只要当事人进入我们这个系统,只要这个系统反映出来的信息及时跟工商部门的信息联系起来,这样的申请将被拒之门外,甚至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投资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包括购买房地产、车辆,转移过户等,我们都将考虑跟现行的国土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起手来,进行限制。今后还有一种可能性,依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债务人出境,因为债务人有未履行的债务,根据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是可以限制其出入境的。当然,这是将来要解决的问题。总之,我们要在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手,全面清剿债务人,使债务人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要使中国这个社会建立起一个机制,让债务人自己去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量的判决靠强制执行。据目前统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占执行案件的比例不到20%,这是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对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恐怕大家都能理解,不能视为执行难。所谓的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我们却执行不到,执行不了。换句话讲,如果一年进人执行程序的案件比例能够从现在的60%降到我们预期的20%,甚至更低,那么我相信到那个时候,我们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需要我们去说,大家也就不会去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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