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这个机会,我想把我们今后如何解决执行难这么一个大题目,以及一些工作思路跟大家简单做一个通报。大家都知道,执行难问题现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五年前专门下发了11号文件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几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大力推行执行改革,强化执行手段,加强执行力量,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会各界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执行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等部门也相应下发了许多文件来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依然是法院目前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依然是法院工作下一步发展的瓶颈。在纪念中央11号文件下发5周年,我在中国法院网做客的时候,有一些网民提出的问题十分尖锐,但确实也代表了群众的一种情绪。比如,有的网民提出,执行难年年喊,年年做努力,但是年年不见成效,问我们有什么高招没有。我觉得,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任务。作为执行法官,作为执行局局长,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来解决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可以讲,我们自己的努力,不可谓不艰难,我们所做的工作不可谓不辛苦,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但应该承认,我们取得的成效并不很大。这几年来,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处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案件约450万件左右,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250万件。也就是说,从全国来看,约60%的案件在法院判决以后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法院去强制执行。这个数据比起10年以前,大大增加,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大大提高。这客观上说明,我们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尊重以及自动履行的意识并不是提高了,而是降低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也更突出了。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我们执行法官而言,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强行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这很重要。但是不是说,我们动用这么多手段,去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就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呢?我们在座的各位,都可以想一想,我觉得不好下这个结论。相反,这恐怕不是我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方向。事实将证明,这个思路不能根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相反,这些年来,执行难问题还很突出。对照目前中国法院执行的状况和国外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跟国外的法律没有大的区别,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乃至于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手段法律都有规定,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这些。当然这里有一个力度本身大小的问题,我们可能因为现行体制的问题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力度上受一些影响,但从法律规定上没有实质差别。但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我们跟外国的法官交流,人家一般不知道执行难是什么意思,外国的法官不知道有这么个执行难的问题,而在我们国家,这么多年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喊,一直想解决,却一直解决不了。我们还得做深层次的分析。我个人认为,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靠我们的执行法官和执行法院动用手段去强制执行,这只是一个方面,当然也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更多的法律文书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履行。必须有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里面,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他所付出的代价很大,他不愿意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从而促使他更多地去自动履行。应该说,尽管各个国家的情况并不相同,但是我觉得在一些国家,法律文书恰恰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动履行,因此,人家才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我们国家的情况怎么样?作为债务人,在法院判决以后,他是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隐匿就隐匿,能对抗就对抗,就看法院有多大能耐。你有本事执行,我就认了,因为判决了;你没有本事,我可以采取一切对抗的方法来对抗你,而这种对抗没有任何的后果。因此,哪怕是一个有充分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一个大集团公司,面对一笔很小的债务,他也不愿去主动履行,因为不履行没什么后果。我们不能要求债务人是一个自动的守法者,是一个天生的守法者。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肖扬院长在“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上讲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种社会的诚信体制。这给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提供了一个很有力的佐证。也就是说,恐怕我们前些年所开展的工作,尽管很重要,但只限于某一方面而忽视了更重要的方面。创建一个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己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个方面我们所做的努力还不够。
从这个角度分析出发,我们现在初步决定,要建立一个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将全国法院每年所受理的250万件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都作出客观、准确的反映。这个系统将有几大功能:第一大功能是执行公开,以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正。换句话讲,全国法院的250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那天开始,每个案件的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的立案时间、执行的阶段、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结果等相关执行的主要信息,在这个系统中都能够全面反映出来,就像湖里区法院这个系统里所展示的情况那样。当事人可以查询这个系统。我个人认为,其他社会公众也可以来查询系统信息,执行信息本身没什么可保密的,就应该向全社会公开,使得执行法官采取的每个措施、实施的每个活动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接受社会各方面公开的监督,以此来确保执行的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所谓的抽屉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弊端的发生。这是其中的第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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