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682号)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你们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562,552,311股股份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四、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