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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打印不合格的销毁命令,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专门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七条 签发库签发的电子销毁命令应经处长授权,有关责任人员使用电子签名签发,并将电子销毁命令打印输出备查。
  第四十八条 销毁点接收到签发库下达的电子销毁命令后,应经处(科)长授权,打印电子销毁命令,凭以销毁残损人民币。
  第四十九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下达销毁点后,因故确需调整的,应经签发库同意,将原销毁命令撤销,重新签发销毁命令,并通知销毁点将原销毁命令退回。
  撤销的销毁命令,应由签发库销毁业务经办员加盖“撤销”戳记后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销毁点收到销毁命令后,应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销毁命令不得跨年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不签发销毁命令。
  第五十二条 每日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业务结束后,钞票处理中心应根据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打印出的清分报告汇总编制钞票自动处理系统销毁信息单一式两份,加盖经办人、清分现场负责人、钞票处理中心负责人及带行名的清分业务专用章后,交货币金银部门发行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一个销毁命令执行完毕,销毁点应编制分券别、金额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表一式二份(见附表),加盖销毁点行章及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签章,一份发行会计作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汇总凭证附件,一份上报分库备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章不循、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差错的。
  (二)盗窃残损人民币的。
  (三)组织不周密、管理混乱,酿成事故的。
  (四)监销不力、违章不纠,导致销毁数字不准确、销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五)泄露销毁时间、地点、运送路线,酿成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停止流通人民币、不合格人民币的销毁应依照本办法执行,账务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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