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和打洞时,应有3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才能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不得参与具体操作。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下情况,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
(一)对移送异地销毁,制度健全,监控设施齐备,实现全方位监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复点5元以上面额残损人民币,可以先复点、后打洞,2元以下面额残损人民币由各行自行决定。
(二)对制度健全,监控设施齐备,实现全方位监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钞票处理中心,复点残损人民币可以不打洞。
第二十五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过程中长短款及假人民币的处理:
(一)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实行账实分管、专款专用、年底结清。
(二)长短款的处理。
1.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长短款,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经复点现场2人以上证明,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确认后,按长款退回商业银行,短款及时从备用金中补齐的原则,定期与商业银行结算;不能通过备用金解决的大额差错款,应及时与差错行联系结清补齐。同时,登记《残损人民币复点差错登记簿》。错款证明附原封签、腰条退差错行。
2.残损人民币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差错,按当日错款当日解决的原则,明确责任,及时结清差错款。同时,登记《残损人民币抽查差错登记簿》。
(三)假人民币的处理。
在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假人民币,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本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钞票处理中心在清分回笼券和复点、抽查残损人民币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及假人民币,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由现场2人以上证明,现场负责人确认签章后,错款证明附原封签、腰条及移交清单及时报送本单位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行钞票处理中心应定期将残损人民币长短款、假人民币及回笼券质量情况报送本单位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应定期通报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假人民币及回收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