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点:指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进行的全额整点。
(二)抽查:指由专职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复点人员复点的残损人民币,按照总行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样复点检查。
残损人民币抽查比例为:20元以上券别各10%,10元、5元各5%,2元以下各券别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随时扩大抽查比例,直至全部复点。
(三)再抽查:指在残损人民币销毁前,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销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总行规定的比例,对待销毁的残损人民币进行的再次复点检查。
残损人民币再抽查比例:5元以上各券别不得低于3%;2元以下各券别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如再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随时扩大再抽查比例,直至全部复点。
第十八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点、抽查人员
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
2.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点钞技术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3.熟悉《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有关规定。
(二)复点、抽查专职管理人员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熟练掌握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3.熟悉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制度有关规定。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九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应相对隔离。
(二)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具有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监控设施。
(四)配备无抽屉专用复点桌。
第二十条 严禁在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存放无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从事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和销毁工作时,应统一穿着无兜、敞口工作服,佩戴专用标识牌。工作人员严禁串岗。
第二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实行定额管理。复点人员每人每天应复点10元以上各券别残损人民币不低于25捆,5元以下各券别残损人民币不低于15捆。各分支行可参照此标准自行制定辖内残损人民币复点定额及相应的奖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