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
1.熔炼:硬币完全熔化,转变为其他形态。
2.机械销毁:硬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肖失,无法恢复原状。
第五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设立由各分支行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区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安全设施、交通运输状况等条件,相对集中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
第六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工作要求,并能满足销毁业务需要的操作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三)具有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四)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发行库。
(五)具有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安全保卫条件。
(六)具有与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工作相关的更衣室、备品库等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残损人民币销毁指令性计划是指总行制定下达的各分支行须严格执行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
(二)残损人民币销毁指导性计划是指各分支行在完成总行制定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指令性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辖内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和现金投放、回笼等情况,自行确定数量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
第八条 根据总行《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及清分参数,对采用钞票清分处理的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不实行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管理。
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和各地实际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清分参数。
第九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销毁能力,编报分券别、金额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申请,于每年1月20日前以行发文形式报总行。
第十条 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货币发行、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等情况,结合各分支行上报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申请,编制下达各分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在总行下达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之前,各分支行可在总行上年度下达的各券别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的30%内组织残损人民币纸币的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