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银发[2005]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银发[2000]16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是指不宜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
第四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可采取机械销毁、蒸煮喷浆、火焚及熔炼等方式。
销毁残损人民币应优先选用机械销毁方式。机械销毁方式包括使用残钞销毁系统、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两种方式。在机械销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其他销毁方式作为补充。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无法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