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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1985年12月27日)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    
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英雄牌钟商标事宜”的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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