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发
“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1985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6月20日发出(85)工商94号文,答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这是商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部署。现将该文转发你们,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掌握、执行。
附件: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附: 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处1985年6月10日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商人回大陆注册商标的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对台办公室并征求了经贸部进出口局对台办公室的意见:特提出如下意见:
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理台湾商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促进大陆同台湾的经济贸易往来,进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有好处的。对台湾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应热忱欢迎,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