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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等文本的函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三、
  四、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4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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