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24号)
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1.5、3.2.3、3.2.4、4.3.12(1、2)、4.4.2、4.4.4、4.4.5、4.4.6、4.4.7、4.5.7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3.1.6、3.2.1、3.2.2、4.1.1、4.1.3(1)、4.3.6(3)、4.3.9(1、2、6)、4.3.15(2)、4.4.3(1)、4.4.12(2)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7.0.2、7.0.6、7.0.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57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