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行外汇往业机构变动表》(第一期)
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为保证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顺利进行,特制订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一、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的管理工作,由我部外汇会计处负责,核批和增减联行机构,并通报全国。
二、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并熟悉联行业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2.必须能够做到联行印章、密押、联行报单分别三人经办、管理,不得遗失。
3.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量平均每月在二十笔以上(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除外)。
4.必须在总行开立“174外汇清算资金”的外币存款帐户,单独清算联行外汇往来汇差。
5.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在青岛分行印刷厂印制的全国行外汇往来报单。
6.联行查询、查复必须及时、认真,有查必复。
三、各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总行申请核发或撤销联行行号,开办或停办联行业务,或通过总行通报行址、邮政编码及电传号等变更情况。
四、经办行参加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必须通过管辖分行统一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批准,核发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并向全国通报后方可办理联行业务。
五、各联行机构不得向未经批准参加联行的经办行签发报单。未经批准办理联行业务的经办行也不得向联行机构签发联行报单,如有联行业务,须通过双方管辖分行办理。
六、根据经办行联行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行有权向该行提出改进措施,对不具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条件的联行机构,总行亦有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联行机构有责任协助总行查清联行未达款项。未达款项查清后,应将其联行专用章、联行报单一并交管辖分行集中保存。
七、管辖分行填报增发式撤销联行行号,变更行址、电传号等,须按联行机构变动表的格式(附式一、附式二、附式三)填报。联行机构变动表由总行统一编印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