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国营商业对部分日用
工业品大力开展代理批发和销售业务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营商业对工业品实行了统购、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四种购销形式,这是商品流通体制的重要改革。对促进生产适销对路商品,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改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通过展销会、展销批发门市部、工业联销、看样订货以及厂店挂钩、设专柜、工商联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了工业自销活动,直接了解社会需求,增加了流通渠道,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繁容市场,也起了很大作用。最近有的地方在商业四种购销形式和工业自销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商业为工业代批、代销业务,对于弥补工业自销力量有限和扩大长线产品推销起了良好作用,还防止了过去商业包销对生产、流通所发生过的弊端的出现。各地要非常重视这种新形式,要求各级工业、商业部门在坚持产品适销对路的前提下,在坚持统购、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购四种购销形式的同时,积极开展批发商业对工业品的代批代销业务,尽量帮助工业部门把能够推销的商品推销出去,这对国民经济全局是有利的,也是把商业工作搞活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对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代批代销业务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更好地为工业生产和消费者服务。它是国家计划和固定产销合同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不能冲击统购统销和国家计划。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应把代批代销业务正式纳入经营活动,主动地随时同工业部门和工业企业协商,在工业愿意委托的条件下,大力开展代批代销业务。
二、代批代销商品的范围,主要是此地积压,彼地可以找到销路;城市滞销,农村可以销售的产品。包括:计划收购产品中按规定工业自销部分;订购、选购合同以外的部分;传统自销商品和其他没有纳入商业批发企业经营目录的商品。
三、代批代销商品,应本着双方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工商双方协商确定。代批代销单位要照顾工业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使委托代批代销比工业自销更为经济一些。商品代批代销出去以前,为委托单位所有;销出去以后,办理货款结算,代批代销单位在帐务上作进销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