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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内、 外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 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处理、预防接种、签发检疫证件等项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付外币者,按中国银行兑换率核算。
 四、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者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害,按本条例第七条处理。
 五、 对出入国境的外籍人员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六、 收取卫生检疫费,应当给交费者开正式收据。
 七、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本国籍的旅客、华侨、港澳同胞和边民,检疫收费可以酌情减免。
 八、 对本国籍人员的预防接种、外出办理预防接种证书者,其收费按本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 卫生检疫收费为卫生检疫所的业务收入。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业务补偿,如药品消耗、仪器设备的添置等,百分之二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蒸薰除鼠、消毒、杀虫等补助费。
  外汇留成和用途按(80)卫计字第215号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规定办理。所得外汇做为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用。
 十、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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