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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
 第三条 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
 第四条 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要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设计予算一般由地区总段审批,改建工程一般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但均需报上一级备查。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工程造价,规定出按单项工程投资额,划分审批权限。设计预算未经审批不得开工,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动,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规模或超出预算者,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各项工程均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有正当理由确实完不成的,必须报请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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