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2、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负责综合研究指导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十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举办或撤销,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办法: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举 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审查,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准。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将本部门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市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在征行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将本地区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的部委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经过批准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业务部门职工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凡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停办时,按原批准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十三、凡按上述规定经过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其学期、学年考试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可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进行,也可委托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出题考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十四、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考试及格者,发给其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统一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印制、颁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 各部门对目前已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按本办法规定, 进行严格审查, 履行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对待,其学员可发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