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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失效]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或指导性教学计划,目前暂由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或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执行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教学计划,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所属学校的教学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审定,并报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中央各业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应抄送地方高教(教育)厅(局)。
 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 )。理论教学总时数( 包括讲授、实验、课堂练习、课程设计),文科不少于2,400学时,工科不少于2,700学时,每周上课时数(按六天计算)一般平均为26学时至30学时。
  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的,总学时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一些,其学制应视周学时的安排相应延长。
 七、要根据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教师。教师要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毕业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工作。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关于专职教师配备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都要力求稳定,以便积累教学经验。
 八、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都要制定必的地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日臻完善。
 九、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学。应保证有必要的办学设备和经费,有固定的教室和实验、实习条件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并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学校要有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热心这项事业并能胜任工作的领导班子。要有熟悉教学业务的人负责教学工作。
 十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1、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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