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
(国发[1982]119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使一部分职工受到系统的正规的中等专业教育,是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这项事业有计划、有领导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当前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是: 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正式职工(不含学徒
、 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下同)中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中等专业人才。
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办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关于学校的布局、专业的设置,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条件,按系统、按地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积极稳妥地举办。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提倡专业公司、业务部门办,也可办一些地区性的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尽量予以支持。
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实际文化程度并具有两年工龄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确有学习条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岁也可入学)。报考者一般要专业对口,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经过严格的文化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考试,由地(市)以上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保证新生入学水平。根据专业的不同,考试科目分别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或政治、语文、数学、史地(历史、地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部门和高教(教育)厅(局)商定。
五、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名称原则上应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目录设置。教学计划,要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制定。课程设置,可根据专业的不同和学员的特点有所侧重。在学好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基础上,专业课的设置针对性要强些。要使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