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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部分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87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部关于部分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为了扩大工业品销售,增加市场货币回笼,满足城乡人民需要,特别是一些收入较低的消费者的需要,并促进轻工和电子工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一些地区的经验,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日用工业品积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的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⒈实行“提前付货、分期收款”办法的品种:主要是一部分价格较高、库存较大、销售不快的耐用消费品, 如电视机、 收录音机、高档收音机、高档乐器、高档照相机、洗衣机、电冰箱。
 ⒉收款办法:凡实行“提前付货、分期收款”办法的商品,在付货时应首先一次收取相当于售价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货款,其余部分再采取按月平均、分月收款的办法。分期收款的期限, 一般可定为半年或一年。 有些价格过高的品种,如彩色电视机、大规格电冰箱等,可以适当放长一些。
 ⒊销售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部队、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都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工会出面组织,并负责按期代收货款。商业企业可以给组织单位一定的手续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
 ⒋ 价格: 均按现行零售价出售。在分期收款期间遇到统一调整商品零售价时,属于提价商品,仍应维持原价不变;属于降价商品,降价前按原价,降价后未交款部分按新价折算。延期收款的资金利息,是否由购买者负担,暂请各地研究自定。
 ⒌鉴于某些家用电器的商业进销差价较小,而商品在分期收款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负担又较大,因此在经营上应尽可能减少环节,减少费用,一般可由批发企业直接设点,或指定一部分专业商店和大型商场办理此项业务;商品也可由批发企业先移库后结算,不占用基层企业资金。有些商品也可采取工商联营办法,由工厂拨货,由商业供应和收款,有关费用承担、利息支付、利润分配等问题由联营双方商定。有些商品也可委托当地人民银行信托部门统一经办此项业务,银行负责收款,商业负责供货并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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