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
 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2年9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2)湘法发字第15号请示已收悉。关于你省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犯罪分子唐忠富在交“群众监督劳动”时,曾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在待遇上停发了工资。因此,可以参照我院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办理,即:作为“文化大革命”遗留的特殊问题,对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办法是以“群众监督劳动”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