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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条例

成 果 奖
 水利电力部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条例
 (1982年9月1日 (82)水电技字第38号)

 第一条 水利电力优秀科技成果请奖项目,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定,由主管部门向部申请。
 第二条 优秀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3.有重大作用或意义的。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请奖时应报送的资料,与报送“重大科技成果”相同,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内应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开会评奖以前,请奖项目应先通过技术鉴定(或成果评审),并提出《技术鉴定证书》(或《成果评审证书》)。
 第五条 优秀科技成果按项目进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具有经济效果的成果,按其经济效果的大小划分奖励等级如下: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金额     荣誉奖
           (单位:万元)
   一等        100五千元       奖状
   二等40二千元       奖状
   三等20      一千五百元     奖状
   四等10      一千元       奖状
  对不体现为经济效果(或其主要作用不仅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成果,则按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评定其奖励等级。
 第六条 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可按其意义、水平和经济价值评定其奖励等级。一般应经过生产实践的验证。奖励等级分为: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建并具有较大实用价值者      一等      八百元
  在理论上有独创并且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者       二等      四百元
  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分析论证者    三等      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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