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9月1日(82)水电技字第38号)
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使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生产建设和技术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的管理。
第一条
科技重点项目的选题,必须符合水利电力发展的技术方针、政策。要根据国家和水利电力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建设中急需的带有全面性、方向性的关键科学技术课题。项目周期不应太长,要有明确的成果目标、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条
凡要求新列入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水利电力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国家项目经部审核后转报国家科技计划归口部门审定,部项目由部审批。申请书未经批准不列年度计划。
第三条
部对新项目的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科研时间长、投资大、涉及水利电力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新项目,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书内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评议。
第四条
经审定的新项目,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科技专项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五条
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由科技司总归口,有关司、局归口管理有关单位的具体项目。项目的负责单位对项目负全部责任,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协调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分工、进度、经费等。如协调有困难时,由部协助进行。
第六条
已经列入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的跨年度的结转项目,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十月底以前要提出下年度的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报部。
第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每年(次年元月十五日前)向部归口司、局和科技司报送“科技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