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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1990年1月6日)废止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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