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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国出口货物的规定(摘要)

关于严格禁止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
 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
 的规定(摘要)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发布)


  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非法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的情事不断发生。对内、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迅速制止上述非法活动,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特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包括广东、福建、未建立二线前的各经济特区,以及各部门的投资信托公司、服务公司、合作或合营公司,下同)不准从境外进口我出口商品。特殊情况必须从境外进口我出口商品时,应按进口商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
 二、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不准在我境内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国内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准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进行我进出口物资转手倒卖活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不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只能在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与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签订进出口合同,不准超越经营商品范围。各地外贸公司售给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的出口货物, 必须运出境外,严禁在“国内交货”或将国内甲地的出口商品,发运到乙地交货。违者,银行不予办理支付和收取货款,工商管理部门、海关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予以惩处。
 三、外商、侨商、港澳商人用我出口货物在我境内进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必须按照有关出口商品分类经营管理的规定,属于专业总公司经营或协调的商品,报有关专业进出口总公司批准,其它商品报经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批准。各地海关对此应视同国外来料、来件进行监管。
 四、凡是国家批准进口的货物,为了及时解决各地区、部门、企业的急需,为了节约人力、财力,只要外贸公司计划内出口有货源调剂使用,在不影响对外履约的前提下,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按“以出顶进”办理。各外贸进出口公司,为了加工成品出口所需的某些原、材、辅料,除按计划规定调拨者外,经有关进出口专业总公司批准,可以由有关进出口公司按“以出顶进”办法予以供应,以外汇支付,各有关外贸单位应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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