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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县社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县社建筑勘察
 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对县及县以下建筑勘察设计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划分营业等级。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原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勘察设计证书的有关规定,对已经颁发证书的单位进行复查,根据其技术条件划分为乙级和丙级两类(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暂不划定)。
  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至少须有工民建专业工程师一名或助理工程师两名,指定其中一人为技术负责人,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人员。
  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至少须有结构工程师两名和建筑师一名,从中指定一人为技术负责人。同时,暖卫、电气、预算等专业人员应配套齐全。有勘察业务的设计单位,至少要有一名助理工程师为勘察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其技术职称须经正式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年限的设计经验: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三年以上;
  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的,五年以上;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七年以上;
  非专业学校毕业的,十年以上。
 二、限定承担工程设计的范围。根据目前县社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丙级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范围暂定为:
  (1)跨度不超过15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或跨度不超过7.5米的二、三层厂房和仓库;
  (2)不超过六层的混合结构或跨度不超过18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3)采用标准设计图纸的独立烟囱、水塔及水池等构筑物。
  超出以上范围的工程项目,应委托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其设计文件必须经乙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审查把关。
 三、有一定技术力量但不具备丙级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由于当地建设需要,经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颁发临时证书,其承担任务的范围为:(1)跨度不超过6米的单层民用建筑;(2)3层以下横墙承重的民用建筑。超过以上限度时,其设计文件必须经正式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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