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
 (1982年8月9日 (82)银发字第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银饰品提出了需求。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和回笼一些货币,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恢复出售黄金制品。由于目前我国白银产量还不能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需要,因此,白银饰品除供应少数民族一定数量外,不能再扩大销售范围。现将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销售的黄金制品应视为高级装饰品,其价格要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适当规定。
  供应国内市场的黄金制品,应按照高级装饰品对待,国家不能赔本。生产这种商品所需黄金的配售价格,应该根据国内现行收购价格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适当规定。在目前国际市场价格每盎司三百四十美元左右的情况下确定每两一千元,即每克三十二元。白银国际市场价格每盎司六点四美元折合人民币每克五角七分。根据轻工业部提出的材料,按这个价格测算,毛重六分四厘( 即二克 )14K金戒指的门市销售价格为七十四元六角一分。如果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黄金制品的配售价格要作相应的调整,由总行临时通知。
  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后,对于销售给外宾、华侨黄金制品所需黄金的配售价格和国内销售黄金制品价格一致,对于工业用金仍按现行价格配售。至于目前存在的金银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的问题,有待以后统一解决。
 二、国内销售黄金制品的品种
  根据五十年代金银饰品经营经验和国际上金银饰品供应情况,以制作12K金、14K金的制品比较合适,18K金以上的可以定制,价格要高一些。这样即有利于销售,也有利于国家增加收入。黄金制品的具体品种,暂时可以有:戒指、项链、挂件(如领卡、别针等),金丝眼镜架、金笔、金牙等以及镀金制品(如首饰、表壳、表带、表链等)。由于镀金容易剥落、褪色,黄金不能回收,即浪费黄金,也不太受人欢迎,因此,对于镀金制品的生产,应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由商业和轻工业部门安排定点生产,每年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用金计划,按照核定的计划配售,以免盲目生产,造成积压。
 三、加强统一管理,防止走私外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