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制造许可证的管理
1.2.5.1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只准制造许可级范围内的锅炉。在每台锅炉的铬牌上和产品合格证书上应标明许可证级别及其编号。
1.2.5.2 到期不办理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原许可证作废。
1.2.5.3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规程和技术条件的,产品质量低劣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或涂改、伪造、转让和买卖制造许可证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撤销制造资格等处理。
1.3 产品质量的监督
1.3.1 锅炉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对产品质量负责。
1.3.2 锅炉制造单位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检验所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质量的检验数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下列产品必须进行检验:
(1)本厂试制的新产品;
(2)首批批量生产的前三至五台产品;
(3)正常批量生产时不少于批量的十分之一。
电站锅炉产品质量的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3.3 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1)锅炉的设计应经审查批准;
(2)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规程的要求。材料入厂时应按规定进行复验,抽验数量、理化项目、性能指标、原始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焊接工作应由合格焊工担任,并在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焊缝外观质量须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无损探伤及试样的数量、质量应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4)进行水压试验时,须有检验人员在场。水压试验应符合规程、标准规定;
(5)安全附件和辅机配套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6)出厂技术资料齐全,并应与实物相符;
(7)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尚需检验的其他项目,根据产品质量具体情况而定。
1.3.4 对于批量生产的受检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除对该产品必须进行处理外,同批产品还应抽检。发现同类问题,必须逐一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通知该厂,限期改进。
1.3.5 锅炉制造单位应向监督检验单位缴纳产品检验费。
1.3.6 检验合格的产品, 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逐台出具证明单。证明单包括:受检单位名称、监督检验日期、产品型号、产品出厂编号、监督检验内容及结论、检验单位印章、出具证明日期。证明单格式由当地安全机构自定。
1.4 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
1.4.1 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一般只在现有的安装单位中进行。对新建锅沪安装单位,应严加控制。
1.4.2 专业安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锅炉安装经验,一般应有三年以上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
(2)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正式职工,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毕业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土建、电气、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贯彻执行规程、规定和标准;
(3)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焊工应是合格的焊工焊工的操作技能应与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胀管工人应具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操作技能;
(4)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程序、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及胀接工艺;
(5)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
(6)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制度及原材料、锅炉元件验收制度。
1.4.3 专业安装单位审批应按下列程序:
(1)安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锅炉安装技术能力状况表》(见附件3);
(2)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着重审查其历年来的安装质量;
(3)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复,并抄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复内容中应明确同意安装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组装类型);
(4)经审查同意的安装单位发给安装单位许可证明,许可证明的形式和有效期,由省级劳动部门自行确定;
1.4.4 专业安装单位经本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后跨省安装时,不需要再办理审批手续,但应接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装质量的监督。
1.4.5 安装单位若不能保证安装质量,多次发生安装质量问题,或因安装质量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原审批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顿,以至撤销其安装资格。
1.5 运行锅炉检验员的考核
1.5.1 劳动部门(包括检验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锅炉专业大专学历。参加内部检验锅炉一百台次以上者;
(2)具有锅炉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内部检验锅炉一百五十台次以上者;
(3)具有理工科(非锅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受过劳动部门锅炉检验班培训,且参加内部检验锅炉一百五十台以上者:
(4)受过劳动部门锅炉检验班培训,已从事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潢三年,且参加内部检验锅炉二百台次以上者。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锅炉专业大专学历,并有三年以上锅炉运行、 修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锅炉专业中专学历或理工科(非锅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锅炉运行、修理等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
1.5.2 运行锅炉检验员的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具体规定如下:
(1)理论考试内容为: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程、锅炉强度计算标准等有关标准以及锅炉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与修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为:让被考核者检验一台有缺陷的锅炉,要求做到不漏检、不误检,正确指出缺陷的部位及损坏程度,分析造成缺陷的主要原因,并指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试题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1.5.3 检验员证由劳动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经考试合格的检验员,由省级劳动部门统一编号签发检验员证。取得证书的检验员可独立从事运行锅炉的内外部检验和提出检验报告。
1.5.4 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员的工作应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不称职或严重失职者,要上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注销其检验员资格。
2.压力容器部分
2.1 设计单位和设计的审批
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的种类划分(见附件4),实行分级审批。
2.1.2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
(2)具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
2.1.3 设计人员和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
设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压力容器设计方面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技师;
(2)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情况正确执行。
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指导设计人员正确执行。
2.1.4 设计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1)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典型产品参数;设计成套装置的,还须注明成套装置的名称、规模积典型产品;
(2)技术力量状况,如:设计人员、设计审批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名单、专业和技术职称等;
(3)近五年来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一种或数种)。
2.1.5 设计单位的审批,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液态气体槽车、超高压容器、特种用途容器和第三类反应容器、贮运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批准,并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其他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处备案;
(2)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3)设计单位经批准后, 由批准机关发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见附件5)。
2.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1)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文件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批人员签字。设计总图除上述要求外, 还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2)通用性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的设计审查会审查通过;
(3)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应报送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2.1.7 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每年应对设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规程、规定、设计资料不齐全,没有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或设计错误等情况,应限期改进、责令整顿或给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设计资格。
2.2制造单位的审批
2.2.1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的种类划公实行分级审批。
2.2.2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2)具有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3)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制造质量。
2.2.3 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见附件6)。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见附件7),填报审批。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一般限于申请制造自用的一、二类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