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逐级核定奖金的发放限额后,应经常对所属单位奖金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应着重检查今年上半年奖金的发放情况。同时,还应根据所属单位今年生产经营情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等情况,对奖金的发放限额作必要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次于去年的,奖金的发放水平必须低于去年;完成计划差经济效益差的,奖金限额必须相应核减,直至不发奖金;违反规定多发乱发奖金的,多发乱发的部分必须核减和清退;去年奖金发放水平偏低,而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又好于去年的,可由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系统的核定奖金限额内适当提高其奖金水平。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超过核定的奖金限额的,仍应按照核定的限额发放,多余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或结转到明年使用;提取的奖励基金少于核定的奖金限额的,应该按照实际提取的数额发放奖金,不得超过,如果去年的奖金有节余的,可以在不超过核定的限额内,调剂使用一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增收节支等奖金,也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控制,不得超过。
三、进一步整顿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使奖金真正起到奖励超额劳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要结合企业的整顿和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 对奖金的发放, 要坚持按照平均先进定额,坚持严格考核,坚持有奖有惩。企业内部合定奖金要同企业内部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制、考核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凡是消耗定额落后,计量、记录、检查、核算等制度不健全的,以及平均发放奖金的,也应进行整顿。整顿好了,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物资部门批准后再实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整顿节约奖的工作认真抓起来,搞好物质消耗定额的制定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提成制和包工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电报通知和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暂不扩大,劳动定额要保持平均先进水平,超额工资要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四、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会同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奖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奖励政策的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上述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研究提出,报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奖励政策的规定,均不得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违背,更不得超出国务院的规定自行下达增发奖金的文件。凡是违反规定多发乱发奖金的,银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