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加强奖金管理,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 劳人薪[1982]7号)
今年以来,工业生产全面增长,经济发展形势是好的。但是,奖金增长过快,超过了生产的增长速度。有些企业单位,今年头几个月生产增长幅度大,经济效益好,多发了一部分奖金,而许多单位由于增人过多或者核定的奖金水平较高,也多发了奖金,还有的单位至今仍在违反规定乱发奖金。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造成今年奖金总额的大量增加,影响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和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奖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起,对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奖金总额的控制数,逐步实行奖金的计划管理。今年的控制数,根据国发[1982]75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暂按一九八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奖金总额的统计数下达。这次下达的控制数,包括企业单位的经常性生产奖、特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其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增收节支奖等在内。 各地区、 各部门今年新增职工和某些企业由于生产增长幅度很大、经济效益很好而必须增加的奖金,原则上在本地区、本部门某些单位应核减的多发乱发的奖金,以及压缩计划外用工所节减的奖金中调剂解决。未经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同意,不得超过下达的奖金总额控制数。
今年奖金总额的控制数, 由省、 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进行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发一九八二年奖金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区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发一九八二年地方单位奖金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江苏、 浙江、内蒙、福建、湖北、广东、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因一九八一年发放奖金的统计数字没有分开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因此,请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在本通知下达的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总的控制数字范围内,划分开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的奖金控制数额,于八月底以前报劳动人事部审查核定。
二、各省、 市、 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 应在下达的奖金总额控制数内, 根据国发[1981]10号、94号、159号、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所属企业的奖金发放限额和水平。对已经核定的奖金发放限额要逐级进行审查。已经核定的奖金发放限额,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不再重新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