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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七日 (82)教高二字032号)

 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于四月十日以前将经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五月份,教育部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每个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两名。
 四、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4.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五、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六、报名时间定于每年六月份。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
  1.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4.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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