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作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地质矿产部发布)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地质部门的定额管理,提高地质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额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对产品(工作)数量、质量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利用和消耗所规定的标准,是企事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地质部门应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实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要把是否实行了定员定额管理,作为衡量一个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标准。不按定员定额编制的设计预算和计划,不能审批;没有平均先进的各项定额,不能实行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和定包奖等各种经济责任制。
(三)地质工作各项定额的制定和使用,必须有利于调动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利于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最多、最好的地质成果;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不能把定额看作可有可无,更不能把定额当作单位和个人牟取好处的一种工具。
(四)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定额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定额工作的领导。分工主管计划或生产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应亲自抓定额工作,并切实抓好。
二、定额体系
(五)地质工作定额由人员配备定额 ( 或称编制定员)、劳动定额(或称生产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设备配备定额、费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六种定额构成。为了使定额既有利于加强对宏观经济的控制和指导,又有利于把微观经济搞活,地质工作定额实行部、局、基层三级管理体系。
(六)部管定额是全国性定额,对各局和基层单位起宏观控制和指导作用。包括下列各项:
⒈ 主要工种的综合劳动生产率;
⒉ 主要工种的编制定员;
⒊ 主要工种的设备配备标准;
⒋ 地质勘探费计算标准(按费用项目制定);
⒌ 流动资金占用率。
(七)局管定额是地区性定额,是本地区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统一衡量尺度,是编审设计预算和计划的计算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⒈ 编制定员(对部颁编制定员进行补充和分解);
⒉ 各主要工种的劳动定额;
⒊ 各工种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⒋ 设备配备定额(对部颁设备配备标准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