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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防治鼠疫规定

 第十四条 在铁路沿线发现鼠疫疫情时,要及时通报当地铁路防疫部门。毗邻省、市、县发生疫情时亦应及时相互通报。有驻军地区,应把疫情通知团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
 第十五条 对确诊或疑似的鼠疫病人必须及时填写报告卡片和报告表,按时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并做好订正或死亡报告。对判定的染疫动物,也应及时填写卡片和报告表上报,亦应做好订正报告。

第四章 疫区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人间鼠疫要做到早发现、 早隔离、 早治疗,及时采取紧急的疫区处理措施,彻底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就地扑灭疫情。公社、大队的卫生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出发;县(旗)以上鼠疫防治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二小时内出发,迅速到达疫区。
 第十七条 处理人间鼠疫疫区时,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成有卫生防疫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防疫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群众实施防疫措施,掌握并随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动态、处理情况,组织供应隔离封锁区的生活用品,总结报告疫区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有鼠疫流行病学指征和较典型的鼠疫临床症状,又不能排除鼠疫诊断者,可定为疑似鼠疫病人。定为鼠疫或疑似鼠疫后,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患家及其邻舍划为小隔离圈,进行封锁,对患者就地严密隔离和抢救治疗,并采样检验。
  (二)小隔离圈内全面进行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及其它卫生处理。
  (三)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酌情投药预防。如直接接触者前往他地,有关地区的卫生部门应协助追索,发现后采取同样措施。
  (四)以患家为中心,将村屯、街道的一部或全部划为大隔离圈,实行疫区封锁。大隔离圈内,根据鼠疫类型、感染来源、流行情况、污染范围等采取相应卫生措施。卫生处理后,可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
  (五)疫区邻接地区也应根据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在人间鼠疫发生或流行时,应采取疫区封锁和必要的交通限制。
  (一)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决定隔离圈的封锁和解除,并同时逐级急报卫生部。
  (二)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维持好封锁地区的秩序和治安,解决好群众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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