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 评工记分,付给报酬;村屯周围三、五华里以外灭鼠,由公社或生产大队
组织人力,国家给予补助;
(四)进入疫源地区捕猎疫源动物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有组织地进行。近十年内仍有人和动物鼠疫发生的活动疫区,严禁个人私自狩猎。组织猎獭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捕猎的防护用品供应,卫生部门要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地鼠疫防治机构负责制定鼠疫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所有卫生医疗单位均应承担和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一)经常发生人间鼠疫及其毗邻地区,包括毗邻国外鼠疫流行区的边境地区居民,应在鼠疫流行季节前一两个月完成预防接种,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发生人间或鼠间鼠疫的现行疫区及其周围可能遭受感染地区,凡近六个月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居民,均应进行一次;
(三)进入活动疫源区内捕猎疫源动物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应在一周前进行预防接种;
(四)从事强毒鼠疫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五)凡坚持预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没有发现人间或动物鼠疫的历史疫区,可停止预防接种,但猎人、专业灭鼠队等经常与疫源动物接触的人员,仍应进行预防接种;如二十年以上没有发现疫情,都可停止预防接种。
第八条 生物制品供应和研究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鼠疫菌苗、诊断用品,并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研制新产品。
第九条 各级卫生检疫、鼠疫防治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当地临时防疫指挥部的规定,做好鼠疫的边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检疫工作。加强疫源地内及其毗邻地区之间的联防协作。
第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根据本地情况,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有计划地积极开展疫源地区无害化和消灭疫源性工作,逐步实现根除鼠疫疫源。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十一条 鼠疫疫源地区必须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和报告制度。县以上鼠疫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凡诊治病人的医务人员,检验、检疫、防疫人员,大队卫生人员,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病人家属和干部、群众均有报告疫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判定为鼠疫患者后,除通知送验单位外,应立即报告当地鼠疫防治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防治机构, 应立即用最快的办法逐级上报,最迟不得超过六小时。 发现疑似病人或原因不明急死病人, 必须及时向当地鼠疫防治机构报告。发现不明病、死鼠,应迅速报告附近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如在同一地区发现大量不明病、死鼠,当地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必须尽快报告上级鼠疫防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