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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防治鼠疫规定

卫生部关于防治鼠疫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消灭鼠疫,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治鼠疫是卫生、 公安、 农业、林业、交通、铁路、民航、商业、供销、外贸、邮电、宣传、部队和群众团体的共同任务, 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 分工合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防治鼠疫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落实各项综合措施,以达到控制和消灭人间鼠疫,最终根除鼠疫的目的。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动员群众, 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宣传鼠疫基本知识和防治措施,防止与克服恐惧心理和麻痹松劲情绪,坚持长期反复斗争。
 第五条 各级鼠疫防治机构要对鼠疫疫源 、 可疑疫源和必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疫源调查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监测点或流动监测队(组);
  (二)每年完成定点、定时、定量和抽样性的调查任务;
  (三)尽早发现人、动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动物的组成、数量、分布、变化及与环境的关系,掌握疫情动态和基本流行规律, 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进行预防效果评价,做到预测预报;
  (四)新疫源地区(以县、旗为单位)的确定, 必须在动物间查出鼠疫菌,
并经过省、市、自治区一级鼠疫防治机构复判,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在疫源区内的交通要道、 工矿、 军事要地、经济开发和人口密集等地区及其周围,应当开展灭鼠灭蚤工作。
  (一)在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 有关部门应把灭鼠力量和经费统筹规划,
重点使用;
  (二)鼠疫疫源地区内的单位都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给予的灭鼠灭蚤任务;
  (三)灭鼠灭蚤工作应坚持“个人义务,集体承担,国家补助”的原则。群众结合生产生活灭鼠做为个人义务;村屯周围三、五华里以内灭鼠, 由生产队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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