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将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烧油特别税”的预算缴款
  1.“烧油特别税”是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财政不参与收入成分。
  2.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78—2“烧油特别税”一个“款”级科目。作为中央专用科目。 为避免帐务混乱, 本科目只核算预算缴款,不办理收入退库(个别错缴的除外)。
  3.烧油特别税,原则上以供油单位(油田和炼油厂)为纳税单位,代收代交;自产自用单位,或将未税油品改为自用的,由自用单位直接缴纳。
  4.纳税单位,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填具“工商税专用缴款书”,将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当地金库。“缴款书”的“收款单位”为财政部,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收款金库”为中央金库。代交税款时应在“缴款书”上加盖“烧油特别税”戳记,以利金库识别和事后统计。
 二、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
  地方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作为中央税收,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下列办法予以返还:
  1.征收“烧油特别税”后,减少了企业收入。属于国家核定计划烧油量的税款,应调减各省、市、 自治区一九八二年的企业收入指标, 同时相应调增中央工商税收收入指标。
  2.地方企业交纳“烧油特别税”后,减少地方财政分成收入部分,根据国家批准的各年度的烧油计划征收的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决算时由中央财政拨补。
  3.烧油特别税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因此,上述结算,今年按全年的50%计算。
 三、关于对用油单位补贴、照顾款的拨补及计列方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