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是:
每吨土地池原油税额=每吨土地池原油实际售价/油田原油的单位售价×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
4.不属于上述油田的其它生产原油单位供应的烧用原油,其单位税额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
(二)重油
1.重油单位税额,每吨征收七十元
2.炼油厂把供烧用的重油与其它油品混合成混合燃料油销售时,凡能分清重油所占比重的,只就混合燃料油中的重油征税。其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混合燃料油中重油应纳税额=重油占混合燃料油的比重×重油单位税额(七十元)
3.不能分清重油所占比重的混合燃料油,一律按重油单位税额七十元征税。
三、烧油特别税的纳税环节
1.为了简化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实行控制源泉征收的办法,规定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这些单位在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烧用的原油、重油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税款。
2.各级燃料供应公司或其它转供单位将已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向用油单位转供时,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代交的税款,可以在转供的销货发票上专项列明,或由转供单位另开代交烧油特别税证明,凭以向用油单位收取代交的税款交作为用油单位记帐凭证。
3.代收代交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将购入未纳过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转卖给烧用油单位作燃料使用时,由用油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烧油特别税。
四、烧油特别税的减征问题
1.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给予定额补贴
2.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金有困难的,或者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照顾,但减征的最高限额应低于已征烧油特别税的税额。
集体企业需要减征烧油特别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按财政部规定的税收专用科目,就地办理退库。
为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计划外烧油的集体企业、逾期不改造炉窑以及按政策需要关停并转的集体企业,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
五、烧油特别税的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