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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


  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必须积极调整,认真整顿,有计划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产、低耗的运输力。
  各省、市、自治区要重视公路运输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有利生产、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改革汽车运输管理体制,调整运输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公路运输管好搞活,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一、调整公路运输分工
  为了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将公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两种,并规定不同标志,以资区别。
  非营业运输车辆系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自备车辆,其余均为营业运输车辆。
  营业运输车辆,按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区域范围或线路承担运输任务。交通部门的营业运输车辆,为各行各业服务,特别要保重点、大宗、港口、车站等集散物资的运输。非交通部门的营业运输车辆,主要是为本部门的运输需要服务,运力有余时可承担社会物资运输任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经过核准的自备车辆,担任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物资的运输。根据需要,在交通部门统一组织下,也可参加营业运输。
  农用机动车辆和拖拉机,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服务,从事非营业运输的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2〕38号文《关于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运输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从事公路运输和搬运装卸业务,必须:
  1.经县或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运输需要审查同意, 并签注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银行方予开立账户,始可营业。
  2.遵守国家的政策、 法令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使用省、市、自治区统一的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凭证(国际运输另行规定),执行统一的计费标准,否则财务不准报销。办理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凭证,手续要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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