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

,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在整顿中前进,在整顿中提高。
 二、 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工作是一项艰巨、 复杂、细致的任务, 应切实加强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部属单位整顿工作由卫生部领导,其它单位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或主管上级单位负责领导整顿工作。
 三、 在开展整顿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工作中,要绐终抓住质量这个关键。做到把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与全面合理的生产布局结合起来,与整顿品种结合起来,与加强对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法制管理结合起来。
 四、 在整顿中,对生产条件完备、技术力量强、制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单位,经过整顿可优先予以保留,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生产。对停止生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由主管上级妥善安排关、停、并、转。
 五、 整顿工作的内容:
  1.各单位生产的制品,要逐个品种进行整顿,检查制品的质量是否符合1979年部颁《生物制品规程》要求。
  2.生产用水、 电、气是否有保证; 生产操作车间、消毒、排污、包装、检验、贮存、冷藏、运输等基本设施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3.菌毒种是否严格按照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的管理规程执行。
  4.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原材料是否有专用的贮存场所及严格的管理。
  5.根据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所用的仪器及设备是否完好和运转正常,计量仪器是否准确可靠,实验动物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6.主管生产检定的负责人是否能坚持原则,并熟悉业务,是否具有解决生产或检定过程中所遇实际问题的能力。
  7.生产操作和检定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生产、检定操作专业知识,直接从事生产操作人员是否串有传染病或属隐性传染病。
  8.各生产单位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品生产是否有完整的操作细则;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监督体制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完整的生产、检定记录。
  9.各生产单位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三废处理;是否有供生产、检定工作人员使用的劳保设施;是否做到安全生产。
  10.生产需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否纳入国家计划,是否有正常的供应渠道。
  11.是否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