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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术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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