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对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行重点培养。
重点培养对象是在工作中埋头苦干,刻苦钻研,理论基础较好,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果,在学术上有发展前途并且政治品德好的科技人员,由研究室提名,经院(所)长批准,报部科技办备案。
对重点培养对象,应保证他们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给予学习和出国考察、进修的机会。要求他在三、五年左右的时间内,获得创造性的成果,达到高级研究人员的水平。
第六十一条 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班,基础理论学习班、外文学习班、管理业务学习班和文化学习班,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文化技术学习以业余为主,辅以必要的脱产和半脱产学习。凡占用工作时间学习基础课、外文和文化课程的,须经院(所)长批准。
第六十二条 培养研究生是加速人才培养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重点科研院所可在统一计划下,按教育部的规定尽可能地多招收一些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经过二年到四年时间,成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研究技术人才。
第六十三条 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院校或研究单位的专家、教授到本院所讲学,担任顾问,或合作研究,指导科研,以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水平。
第六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学位考试,凡批准参加学位考试的人员,应给予一定脱产时间及条件;对获得学位者,应给予优先晋级。
第十四章 奖 惩 制 度
第六十五条 科研院所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的奖励制度。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1.凡从事研究技术工作取得发明创造的,应及时申报,按国家《
发明奖励条例》办理;
2.凡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办理;
3.科技成果在本院所应用并取得经济效果的,按国家《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办理;4.部级奖励成果,每年评选一次,由冶金部颁发奖状或奖金;
5.直属院所的奖励办法,按照部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要结合科研特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第六十六条 对于少数人员中发生的下述问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对其中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品质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降职降级、留用察看直到开除公职,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学风不正,剽窃他人成果者;
2.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
3.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干扰、破坏科研生产秩序者;
4.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5.向外国人泄露技术秘密者;
6.其他违法乱纪问题。
第十五章 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七条 发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研究院所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的需要和可能,制定总的规划,积极开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活动,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有成就的科学技术人员到国外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积极争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出学术论文报告。要特别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让他们在国际交流中扩大眼界,加速锻炼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