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需要几个研究院所或有关厂矿协同工作的,由部负责组织,需要在院(所)内部几个研究室协同配合工作的,可以组织临时课题组,调动各室有关研究技术人员集中研究。也可以以一室为主,吸收其他人员共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所的计划,一年检查两次,主要查工作进度、查工作质量、查实验室建设。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没有完成计划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失职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试验研究工作必须有准确的、完整的、系统的原始记录。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违反这项制度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工作报告。有创造性的成果,应当写出学术论文。
  工作报告和论文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推理严谨,结论准确。继承前人成果和引用参考文献,都必须注明。发现有伪造数据和剽窃他人成果的,要严肃处理。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当鼓励争鸣和答辩,报告和学术论文中学术观点的修改,应由作者自行负责。不得因学术见解的不同而阻止论文报告的发表。
  工作报告必须署名,要注明专题负责人,报告撰写人,以及直接参加研究的人员和测试人员。报告和论文,引用国内外任何人的成就,以及别人提供的重要观点、材料、数据,都应当注明。
  论文和报告应及时发表,保密性的工作报告,也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交流。
  研究课题结束时,专题组长必须负责收集完整的技术档案,审查合格后交院所技术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研究室主任每周至少应有四天业务工作时间,研究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试验研究工作需要连续进行时,可以按研究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集中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六条 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安全、劳动保护制度。对剧毒、易燃、放射性等物品的保管、使用、防护、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对接触有害健康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发给保健津贴。

第九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必须加强管理。
  科研成果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组织对成果的审议、评价和鉴定;组织成果的转让、交流和推广应用;成果的登记、统计和上报;收集、整理成果的有关报告、资料,建立成果档案;组织成果的考核,对优秀成果进行鼓励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一切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鉴定或专家评论。鉴定应适时、严肃、认真。鉴定工作分级进行。报请冶金部组织鉴定的重要科研成果,需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于国内生产企业现已掌握的技术;
2.研究成果已在生产中检验。包括:工艺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材料成果已小批量生产而经用户证明适用。设备、仪器成果已制造并经使用单位在生产实践中检验认为合格;
3.为新建矿山、工厂进行的工业性试验研究成果,业已为工厂、矿山的设计采用。
  冶金部设立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科研成果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审查。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