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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1982年6月 冶金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冶金系统各科研究所,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科研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为实现冶金工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科研院所的工作必须以科学研究为中心,其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
 第三条 冶金系统各类科研机构应各有侧重而又互相配合,大力协同。直属科研院所面向全国,以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为主,侧重解决冶金工业发展中综合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地方和企业研究所主要解决本地区、本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发展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 科研院所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研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性和严密性;讲究经济效果,提高经济效益;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优良作风。

第二章 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院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是院所的行政负责人,应由有组织管理才能的科技行家担任,对院所的科研活动和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对院所党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直接负责。
  院(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对科研和经营管理的指挥权;
(2)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人、财、物的调度处置权;
(3)对干部的任免;
(4)在规定范围内,对职工的奖惩;
(5)确定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第六条 院(所)长要自觉地接受和维护院所党委的领导,定期向院所党委报告工作。
  院所的下列重大问题,院(所)长拟定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提请上级批准。
(1)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科研决策、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
(2)副院(所)长的提名及中层干部的人选;
(3)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4)院(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副院(所)长在院(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完成院(所)长交给的任务,对院(所)长负责。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科研院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院所的学术评议机构,也是党委和院(所)长领导学术工作的参谋。对于学术问题,党委和院(所)长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重视学术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它的学术领导作用;坚决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较高学术水平的老、中、青科研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院所外的专家参加。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酝酿推荐,院(所)长聘任,委员任期三~四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有权威的科技专家担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院(所)长或副院(所)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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