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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
 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1982年5月26日(82)财税集字第32号)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和财政部(82)财企字第11号文的精神,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我们意见,由于城镇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财务制度不能完全一样。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体企业的情况制定。
  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列支的问题,我局(81)财税集字第50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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