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将管内各项目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同时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上报前3天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
第十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组织工作、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下列原则排序,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甲级项目数量占所监理的全部项目总数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丙级的企业为A类,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有丙级的企业为C类,其余企业为B类。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价为C类。
第十九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按上述排序原则提出铁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结果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A类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参与投标的前2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标段)监理评标时,每次加2分。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将加分情况报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为C类的工程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其整改期。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的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二十三条 按照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确定的原则和费用,分考核期实施奖励。考核期费用为总费用除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其中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工期(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