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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6.在既有线施工,施工企业没有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的;

  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一起质量大事故的;

  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第十条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只对联合体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结果作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本项目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实行监理工作平时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与安全质量事故日常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管理机构必须进行平时检查,评价期末汇总平时检查意见和登记记录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建设单位没有给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检查意见不能纳入评价范围)。

  项目管理机构应随时掌握监理人员及工作情况,在进行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前应事先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平时检查结果亦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其他参建单位及营业线运营管理部门发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认真核实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纠正,对存在的问题纳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完成后2日内,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对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研究、核实申诉内容,对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中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修正,对不采纳的意见要进行解释,最后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前必须完成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采用组织施工、设计、咨询等单位以打分、投票等方式,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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